王某身体素质较差,曾经两次怀孕都自然流产。第三次怀孕后,产下一男婴,由于体质虚弱,分娩时曾晕倒。
90天产假休完时,王某刚出院不久,四肢乏力,奶水不足,婴儿也体弱多病。医生建议王某最好暂缓上班劳动,待身体恢复健康后再上岗劳动,并为王某出具了产后身体状况证明。 于是王某持医院证明向单位领导说明情况,请求给予照顾,批准延长产假30天,但遭到拒绝,怎么办?
王某所在单位的作法是合法的,王某应该服从。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这是根据妇女生育后身体恢复的需要而规定的,也就是说,对于多数妇女而言,生育后休息75天(产前假为15天)足够恢复其身体健康,除多胞胎生育和难产等情况外,一般不得延长产假。
王某产假期满后因体弱仍无法上班工作,确属特殊情况。1988年9月1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王某可根据这一规定享受病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