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不能工作怎么办?

  王某身体素质较差,曾经两次怀孕都自然流产。第三次怀孕后,产下一男婴,由于体质虚弱,分娩时曾晕倒。

  90天产假休完时,王某刚出院不久,四肢乏力,奶水不足,婴儿也体弱多病。医生建议王某最好暂缓上班劳动,待身体恢复健康后再上岗劳动,并为王某出具了产后身体状况证明。 于是王某持医院证明向单位领导说明情况,请求给予照顾,批准延长产假30天,但遭到拒绝,怎么办?

  王某所在单位的作法是合法的,王某应该服从。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这是根据妇女生育后身体恢复的需要而规定的,也就是说,对于多数妇女而言,生育后休息75天(产前假为15天)足够恢复其身体健康,除多胞胎生育和难产等情况外,一般不得延长产假。

  王某产假期满后因体弱仍无法上班工作,确属特殊情况。1988年9月1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王某可根据这一规定享受病假待遇。

如果您有育儿方面的问题需要咨询,请到育儿问答和众多的妈妈一起交流。[育儿知识问答]
  六一宝贝网(61baby.com)新闻及文章免责声明
3740周胎儿发育、第0-3个月宝宝的生长发育
更多与 假期  相关的文章
相关类别新闻
文章搜索,多个关键字之间请用空格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