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
只获百余元经济赔偿
被告佛冈县某医院答辩认为李某香顺产一男婴,产程顺利,母婴健康,安返产房,按照母婴同室同床的制度,婴儿已交由父母监护照管。婴儿被人拐骗抱走,一方面原因在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所致,另一方面是由于婴儿父母缺乏必要的防范意识,疏忽大意造成。院方不存在违约或过错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佛冈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李某香、何某华与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因此,李某香、何某华所主张的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院方赔偿经济损失128元给李某香、何某华。
宣判后,何某华、李某香不服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审
获赔十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清远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何某华、李某香原以侵权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其后虽曾主张变更本案法律关系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但诉讼请求一直未作任何变更。鉴于何某华、李某香在本案中主要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佛冈县某医院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而在我国现阶段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民事责任,根据诉讼请求确定案由原则,本案应定性为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引发的纠纷。
医院与李某香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在收取医疗服务费用的同时亦应向李某香及其新生儿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并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李某香分娩后虽已接回新生儿回到产房,并同室同床陪护,但由于医院病房人员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保卫工作存在严重漏洞,致使他人可穿着护士装并佩戴胸卡乔装医护人员进入病房将李某香所产下新生儿抱走,至今下落不明,佛冈县某医院在安全管理上存在重大漏洞和疏忽,未尽善良管理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与何某华、李某香新生儿的丢失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导致何某华、李某香对新生儿依法享有的监护权受到非法侵害。何某华、李某香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
何某华、李某香的新生儿出生后不足12小时即被他人抱走,亲子关系遭到严重损害的客观现状确实给何某华、李某香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据此,法院判决医院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给何某华、李某香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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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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