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岁多的小男孩由母亲带至学校以后,结果不慎掉进学校花池溺水身亡。事情发生后,小孩的父母一纸诉状将一名同事告上法院,以“照看不力”为由索赔19万余元(本报3月5日曾报道)。6月1日,记者获悉该案经遵义县法院再审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70529元。
据了解,原告是遵义县三岔镇红旗小学教师刘晓平(女)以及其丈夫;被告彭某(女)与原告刘晓平系同一学校的同事。
2006年10月,刘晓平夫妻俩将彭某告上遵义县法院。遵义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将小孩带下楼,因此,判决原告败诉。
2008年3月,原告提交新证据进行申诉。遵义县法院对此案再审。
在再审中,有证人作证,孩子溺水后在医院抢救时,被告悲痛欲绝,用头在地上和墙上碰,口里不断地说“是我害了你,我不应该把你带下去,我对不起你……”
法院再审认为,原告提供的新证据虽无直接证据证明其孩子是由被告带下楼的事实,但根据证人的证言及被告在医院所表现的异样行为,可推定是被告带小孩下楼的。由于被告的疏忽大意,造成小孩的溺水死亡,因此被告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05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