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取消了生育间隔期,只要按规定领取《生育证》就可生育。”12月30日上午,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杨云彦作客省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解读新《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时介绍,与原条例相比,新规适当放宽了再婚夫妻生育政策,并加大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处罚。
据了解,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修改后的新《条例》,并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取消再生育4年间隔期
原条例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4年以上。新《条例》则规定,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就可生育。
杨云彦说,取消生育间隔期,让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妻自行选择生育时间,有利于节约管理成本,维护育龄妇女及子女身体健康,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多生育或重婚生育一律开除
杨云彦介绍,原条例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从孩子出生三个月起连续3年不得晋升职务,并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