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在医院做过4次B超检查,检查的物理相评分为8分即非常良好,孩子出生后却发现右耳畸形,且左右脸明显不对称。陷入痛苦之中的张女士、詹先生认为医院在此过程中存在过失,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36万元。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二审。
检查良好出生却右耳畸形
据了解,张女士和詹先生选择了南山某医院进行孕期保健及分娩。分娩前张女士先后4次到该医院做B超检查,检查后物理相评分为8分,即非常良好。2006年11月2日,张女士的儿子出生,其右耳畸形,且左右脸明显不对称。张女士、詹先生及其家人陷入极端痛苦,此后两人更因不能承担由此造成的巨大精神压力而离婚。
张女士认为,她之前在医院的检查评定显示良好,结果却出现令人意想不到的情况,医院对此存在严重过失,遂将某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张女士在分娩前后的检查、诊断、分娩费,其儿子的整形费、陪护费、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以及3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0.4万余元。
南山某医院则认为:张女士儿子的五官畸形与该院无关,该院在B超检查中尽到了应尽的义务,没有过错,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南山区法院一审指出,自2006年3月26日张女士在南山某医院首次进行产检并建卡后,先后在该医院进行产检11次。其间,医院对张女士进行了4次超声波检查,最后一次诊断意见为单胎头位,胎儿存活,胎盘成熟度Ⅱ 级,胎儿生物物理评分8分,张女士在《胎儿产前超声检查知情书》上签名确认。
儿子出生后,张女士和詹先生发现其右耳外观(外耳廊)畸形,并对医院的检查提出质疑。于是法院委托深圳市医学会进行技术鉴定,2008年7月1日,深圳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方的彩超检查与该胎儿的先天性耳廊畸形无因果关系,并作出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张女士、詹先生上诉医院造成侵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
医院有无过错仍是关键
一审判决后,张女士和詹先生表示不服,再次和其儿子将该医院上诉至深圳市中级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种费用共计36万元。
原告提出,医院的医疗服务告知义务明显缺陷,致使她丧失了终止妊娠的选择。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倒置的原则,医院如果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无过错,就应推定其具有医疗过错。即使不经医疗过错鉴定,仅依日常生活经验与逻辑推理,医院的医疗过错也是明显的。
医院方虽对该事件表示同情和遗憾,但是他们认为,B超检查按规定无须照胎儿五官,而且按照目前的B超技术,在极为少见的情况下,宝宝的大小及在母亲体内位置等因素,会使宝宝的某些部位显示不佳或无法显示,甚至出现伪像或假像,造成检查结果与实际状况出现差异。医院已经告知了张女士,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