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用促排卵类药物对孕妇和胎儿危害大(二)

  为治疗不育而服用促排卵药物的现象在国外也曾出现过,但如今,在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医生都已尽量避免使用。研究发现,滥用“多胎丸”,将导致孕妇流产率增加10%,早产率增加20%,胎儿死亡率高达13.5%。他们认为,怀胎的最佳途径是通过自然受孕产生。其中,双胞胎约占出生人口总量的1%,三胞胎占出生人口的1‰,四胞胎大约要出生70.5万人口才会出现一例,五胞胎、六胞胎极为少见。

  在医学方面,多胎属于高危妊娠,并发症较多,多胎孕妇所承受的痛苦和危险是普通孕妇的数倍。其中,常见的并发症有多胞胎输血溶血综合征。由于子宫内的多个胎儿互相抢夺血液,造成有的胎儿血液过于黏稠,有的胎儿因缺血而发育不良,甚至胎死腹中。死去的胎儿极易自溶,所产生的毒素一旦进入产妇血液,会出现弥漫性血管内凝血,这是一种比败血症还严重的疾病,死亡率占70%~80%。

  常见的多胞胎并发症还有:羊水过多、高血压、胎盘早剥、前置胎盘、产后大出血等。另外,由于多胞胎在宫内生长迟缓的发生率占12%~34%,致使其早产率占40%~50%。这样会导致早产婴儿神经系统、呼吸功能等发育不全,新生儿死亡率明显增加,小孩智力发育受损。

  “多胎丸”泛滥凸显药监管理的缺失

  按说副作用如此明显的药物理应由有关部门作出严格规范才是,但按照有关规定,目前我国对药品的管理只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4类属于特殊药品,属于国家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范围,而对此类促进排卵的药物并没有特殊规定,因此只能作为处方药来予以限制。此外,在实际销售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甚至是单纯出于追求利益的考虑,某些药店根本就不看任何处方就销售。因此,“多胎丸”的滥用,从另一个方面凸显出我国药品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缺失。

  国家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修订版)》中明确规定:“人工授精可以在自然周期或药物促排卵周期下进行,但禁止以多胎妊娠为目的应用促排卵药物。”新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规范文件还指出,对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后的多胎妊娠必须实施减胎术,避免双胎,严禁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为此,不育夫妇在服用促排卵药物前,必须签订多胎妊娠减胎术同意书。一位妇科老大夫告诉记者,自己在临床上也曾经遇到过怀双胞胎的母亲心脏负荷加重,出现病危的情况。这位老大夫说,“这类药物使用时正常剂量的波动范围比较大,例如可以从50毫克到150毫克,使用量越大引起的副作用也越大,要根据个体差异来用药”。她呼吁要严格规范生殖领域的医疗活动,医生不要轻易乱开处方。

  同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处方药在药店的销售管理,堵住这一漏洞。一位资深律师说:“服用‘多胎丸’怀上多胞胎,从法律层面上看首先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是绕过我国‘一对夫妇,一个孩儿’的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依据卫生部曾经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判定,利用‘多胎丸’怀双胞胎毫无疑问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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