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女副总怀孕后遭无端辞退告上法院(三)

  ECI电讯北京代表处是中国大陆境外注册的以色列ECI电讯有限公司设在北京并领有登记证的代表机构。1995年11月29日,ECI北京代表处与北京外企人力资源公司就聘用中国员工事宜签订《聘用中国员工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的规定,张娟与北京外企人力资源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因此,两者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同时,其与ECI北京代表处属于派遣关系。

  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马国华律师认为,当员工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时,外服公司作为派遣单位有责任维护员工权益。根据《聘用中国员工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派遣单位未对此行为进行制止,从一定程度上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记者了解到,截至到目前,北京外服公司至今与张娟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3月13日,记者联系到负责“ECI张娟案件”的北京外服公司外企五部的张姓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时,对方声称“不知道具体情况,”并表示此纠纷已经交到相关部门处理。当记者提出进一步采访相关负责人要求时,对方以“不知道什么部门负责”为由当场拒绝回答。

  截至发稿前,记者没有得到北京外服公司任何回答。

  辞退怀孕女高管

  属违法行为

  在ECI电讯“怀孕女高层被辞案”中,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建国向本报记者表示,张娟女士处理事情的程序是对的。单位从辞退张娟开始60天内,她有申请仲裁的权利。如果对仲裁的结果不服,可以在15天之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虽然以色列ECI电讯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简称ECI电讯)是外资企业,但是ECI电讯在中国境内,必须适用于我国的法律。

  张娟要起诉哪一方,谁应该对张娟的事情负责则取决于张娟与哪一方签订合同,和ECI电讯还是和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外服公司”)签的合同,合同是怎样约定的,这是很关键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是和用人单位签合同。但是,如果是和北京外服公司签合同,北京外服公司不停地更换派遣的单位,并且由北京外服公司支付薪水,可以起诉北京外服公司。但是如果和两方都没有签合同,那就以用人单位,实际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为主。

  “我们接到类似的性别歧视的案子比较多。”徐建国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虽然对妇女的保障不是很理想,但是如果严格按照《保障法》来执行,还是可以(保护到妇女的权益)的。况且,我国已经承认了1979年联合国颁布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效力了。问题在于法律执行的问题。执行不利我认为有三个层面的原因:一是经济利益的触动,二是观念上的性别歧视,三是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淡薄。

  “就本案而言,我相信张娟女士赢得官司的可能性比较大。”徐建国告诉记者,希望通过接这种案件,引起社会更多人士对性别歧视问题的重视。

  北京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冬冬认为,根据《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应享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允许采用调岗或降低工资的方式歧视孕期职工,否则单位将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就ECI电讯‘怀孕女高层被辞案’而言,张娟属于典型的劳动派遣法律关系。”董冬冬向本报记者表示,劳动派遣中存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三方。劳动关系表现为,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是有关系没劳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有劳动没关系。因此,劳务派遣中容易出现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事情,如同工不同酬、责任分担不清,被派遣劳动者的民主参与权利得不到保障等。

  董冬冬说,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北京外服公司’与‘ECI电讯’理应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张娟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明确赔偿诉求,维护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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