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被怀疑上班时吃苹果,一名孕妇竟遭到公司解雇。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并赢了官司。公司不罢休,诉至法院。近日法院判决,女职员又赢了。
一个苹果让她丢了工作
2006年7月,王小姐到溧水某公司从事木材采购工作,月工资1400元。去年4月6日,已怀孕5个月的王小姐像往常一样正常上班,不过她随身带了一个苹果。
公司的规章制度十分严格,《员工管理规则》中规定:在工作现场吃东西者,经查证属实,给予口头警告,同时视情节轻重罚款10元至20元;拒绝听从管理人员合理指挥,经劝导仍不听从者,经查证属实,给予即日解雇处分,同时视情节轻重并处罚款100元至500元。
就是这个苹果,让公司抓到了把柄。公司称,王小姐在上班时间吃苹果、上网打游戏、拒绝听从管理人员指挥等违反了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所以做出了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在第二天用书面的形式送达王小姐。
王小姐对这些“罪名”一概不承认,“我怀孕了,只是带苹果到单位准备下班的时候吃,没在上班时间吃,也没上网打游戏或拒绝听从管理人员指挥。”公司强行解除了合同。2007年5月17日,王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支付工资。王小姐作为一个孕妇,受到《劳动法》等法律的保护,这场官司的结果很明了,王小姐赢了。
孕妇哪能轻易就解雇
公司输了官司,却还不罢休,又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王小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有关违反规章制度就可以开除的条款,明显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属无效条款。也就是说,吃个苹果就要开除,法律是不会支持的。法院同时还认为,即便王小姐吃了苹果、打了游戏,公司也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而不能直接解雇。
而且,公司解除合同时,王小姐正在怀孕期间。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公司解除与王小姐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合同期限延续至王小姐哺乳期期满为止,公司同时赔偿王小姐损失6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