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县医院对患者的处理得当,并未对切除子宫造成不良影响,没有根本失误。
不过,医院站在人道主义的立场,考虑到患者较为困难的家庭情况以及尚在恢复中的身体健康状况,愿意给付几千元费用,但这笔费用不能叫责任赔偿。
当然,患者张女士也可走司法程序,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县医院确有失误,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医大四院:
一切以病案为准
对于这一事件,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当时负责张女士子宫切除术的大夫则说,医大四院的手术是规范的,一切以当时的住院病案记载为准。
那么,这份住院病案是如何记载的?
记者拿到的这份病案显示,患者晚期产后出血,子宫感染,子宫穿孔。向患者交待病情后,在腰硬麻下,行剖腹探查术,术中所见:腹腔内出血约220ml,子宫如孕5 月大小,宫底偏右侧有一直径1cm的穿孔,有少许渗血。
病案显示,术中于前壁正中切开3cm,见肌壁感染坏死,部分区域已达浆膜层,组织松脆,轻微用力,子宫前壁便撕开,宫腔内有陈旧出血,高低不平。
病案记载,与家属交待病情:考虑子宫感染坏死,以胎盘附着面为重,不宜保留子宫,以免感染引起败血症,家属同意切除子宫。手术顺利,术后恢复良好,腹部切口甲级愈合。
[说法]
县卫生局:
正积极协调处理
赞皇县卫生局相关人士表示已经获知此事,对张女士的遭遇表示同情。本着负责任的态度,该局正积极与事件所涉各方协商,争取给张女士及其家人一个满意答复。
律师:是过错还是事故
“现在看,患者到不同的医院就医最终出现损害结果,且损害比较严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君元说,应考虑几家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存在过错,还是构成医疗事故。
如果构不成医疗事故,应考虑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误、过错,是否存在共同过错,该过错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当然,这需要患者及其家属提供相应证据。
如果构成医疗事故,根据《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女士显然可依据此规定进行维权。本报记者 李彦水/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