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月嫂护理期间,刚满月的婴儿发生呛奶并引发窒息、呼吸衰竭,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这笔高昂的医疗费用该由谁出?
昨日记者从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定月嫂所在的家政服务公司承担医疗费用,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退还部分月嫂费用。
2008年5月,刘先生夫妇迎来了爱情结晶。为了更好地照顾孩子,夫妻俩不惜花高价,为孩子聘请了特级育儿月嫂王女士。当年6月5日,王女士在给孩子喂奶时,婴儿发生严重呛奶。经医院抢救,孩子无碍了,但医疗费用高达10210元。
刘先生夫妇认为,婴儿发生呛奶是王女士护理不当造成的,王女士及其所在的家政服务公司应该承担责任。但王女士和家政服务公司认为:“经医院认定,孩子本身患有先天性喉软骨软化病”,因此,孩子出现呛奶事件,王女士并无过错。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刘先生夫妇就将王女士及家政服务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定,王女士作为劳务服务中心指派的特级育儿月嫂,在护理过程中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确有过错并导致了呛奶、窒息等损害后果,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