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4岁女童在临潼区幼儿园内额头被磕伤一事,当事家长认为幼儿园在没有通知家长的情况下,私自将受伤女童送到医院缝合,直到事发后近一个小时家长才接到了幼儿园的通知,对幼儿园的做法提出异议。记者昨日采访法律人士得知,幼儿园应尊重家长治疗医院与治疗方法的选择权。
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蒋虎军认为,4岁多的孩子在幼儿园内是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我保护意识非常差。孩子到幼儿园后,监护责任就从家长身上转移到了幼儿园身上,孩子在幼儿园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幼儿园应负法律责任。如果以后根据恢复情况,受伤孩子需要进一步治疗或是整容的话,也应由幼儿园承担。
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后,幼儿园除去实在无法联系到家长等特殊情况外,应该及时通知家长,家长有选择治疗医院和治疗方法的权利。这些事情不能由幼儿园代劳,幼儿园应该尊重家长的权利,不应违背通知监护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