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女子杨某怀孕期间在该县一家医院做了11次孕期检查,检查记录均没有胎儿有畸形显示,生育时却产下了一个畸形儿。杨某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宝应法院判决医院返还杨某夫妇保健检查费355元,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昨日扬州中院公布消息,二审维持原判。
杨某在怀孕两周后,到宝应一家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并建立了孕产妇保健卡。后根据预约日期,杨某先后在该院进行了11次孕期检查,其中进行了彩超诊断三次,检查记录均未提示胎儿有畸形显示,但负责第二次彩超检查人员无执业医师资格。后来杨某经产前各项必要检查后,经剖宫产手术产下一男婴,令杨某及家人心碎的是,婴儿出生时左上肢先天前臂缺失,杨某当即将孕检医院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判断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应分析其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本案中,负责孕检的医院属一级医院,其对孕妇开展的是常规产科超声检查,其检查记录亦符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规定的检查内容。从三次检查记录时间看,对观察胎儿是否畸形并非处于最佳时期。医院使用无执业医师资格人员对杨某进行超声检查,违反了医疗管理、诊疗护理规范,客观上使检查出胎儿畸形的可能性进一步降低,该院对此存在明显过错。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