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应该由谁来赔偿?

  ——时刻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犯监护人应该怎么办?

  未成年人如果给他人造成了损害,监护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谁来赔偿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上18岁以下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6岁以上18岁以下如果以自己的经济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损害应该包括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也包括给他人、国家或集体造成的经济损失。

  15岁中学生骗抢同学钱财

  近日,北京北新桥地区派出所扣留了两名15岁的中学生。经查,他们和另外几名中学生从今年5月开始,有目的地针对一名14岁的中学生施以设骗局、威吓等手段,劫走大量现金。据受害中学生称,仅8、9两个月,就被劫走人民币近3万元,另有数百美元。

  9月30日晚,居住在北新桥地区的一位商人与妻子分析长达数月丢失大量现金的情况,在排除了种种因素后,终于心惊胆颤地想到自己的儿子。虽然孩子近来有些古怪,常有些莫名其妙的电话来找他,但孩子一贯生活简单,不可能有花费大量金钱的地方。谁知刚一追问,孩子就全盘托出实情。今年5月的一天,有两个外校的中学生向他借钱、要钱,有一次这两名中学生进入他家了解情况,之后就不断有陌生人找上门来表示要打他,然后总是这两个学生说替他摆平,让他拿钱。钱的数目从几十到几百,最多的一次竟是4700元。开始小数目的是他的压岁钱,后来就是到母亲每天从家具店带回来的流动现金包里拿。当母亲感到钱数不对总往别处想,直到这次从儿子这里才知道有这么多次受威胁和这么多现金被劫走。其中还有两次是这几个人打上门来,把独自在家的孩子打一顿后关进厨房或厕所,然后翻钱翻物洗劫而去。

  由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公安部门的侦查工作比较稳妥、周密。10月底,记者采访了北新桥派出所副所长王广建和东城分局内保处处长杜津芳。王副所长介绍说,管片内发生对学生进行暴力威胁劫钱劫物的事件比较多,经常接到学校报警。有些学生有学不上、有家不归,两三个结伙抢别人钱。有一个学生为了玩游戏机,偷了家里一两千块钱,家里没钱的就去抢。这些学生大多出自不幸家庭,有的父母离异,有的父母有精神病,等等。

  在上述案例中,实施诈骗、抢劫的两个15岁的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给被害人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和财产损失,情节恶劣。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上述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来源,他们所造成的损害应该由其监护人来赔偿,也就是说,由两位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两个学生如果屡教不改,继续作案,可以将其送往工读学校进行再教育。

  如果未成年人由于自己的过失给其他人造成了人身伤害,其监护人也应该为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2 小学生过失造成他人伤害,父母赔偿

  湖北洪湖市法院1995年4月公开审理了一起中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1995年1月13日中午12:30,曹市镇庆丰中学初二(一)班学生张施,在课堂用圆规夹着从外面捡来的雷管在蜡烛上烧炸,张施本人手臂受轻伤,同班同学周伟东双眼被炸成重伤。当日,周伟东被送曹市镇医院,后转仙桃医院、武汉同济医院、河南医大抢救,做了眼部人工晶体移植手术。术后周伟东左眼视力0.1,右眼1.0,左眼内仍存有铜质异物紧靠脑神经,以后还需定期作检查和治疗。

  事故发生后,庆丰中学主动拿出3000元,镇教委拿出2000元用于抢救周伟东,周的家长共花去医疗药费5163,01元,这笔钱到底该由谁出?学校老师认为,学生玩雷管是在午间时间,且事发后学校已支付3000元。而玩雷管者张施的父母认为,事故发生在学校,一切应由学校负责。最后,镇委、镇政府出面调解,要求玩雷管者张施的法定代理人家长一次性赔偿医药费5000元。张施的家长却说:“不关我们的事,一分钱也不付。”

  3月初,12岁的周伟东决心向法院起诉。3月14日,周伟东向法院亲手递交了起诉状,要求赔偿人身损害经济损失费7.8万元。4月8日,市法院民事庭在曹市镇公开审理,最后法官判决被告张施的法定代理人家长赔偿原告周伟东医药费、伤残补助费、营养费等9项共18237.69元。

  我们要对监护人说——

  孩子是幼苗,管教最重要;一旦出问题,你要掏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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