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小孩玩耍发生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5岁多的阿强和6岁的小茗在一起玩耍时,阿强先从约一米高的平台上跳下菜地,小茗也跟着跳了下来,结果小茗踩中了阿强的左腿,造成阿强左股骨骨折。那么,双方应该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呢?11月3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赔偿纠纷作出判决。

  小孩玩耍出事故

  2005年1月30日,家住邕宁区的阿强和小茗在一排平房前面的菜地玩耍。其间,阿强从约一米高的平台上跳下菜地,小茗见状也跟着跳了下去,结果踩中了阿强的左腿,造成阿强的左股骨骨折。阿强先后两次在邕宁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15天,基本痊愈后出院。在治疗期间,阿强的父母花去了8885.2元医疗费等。

  事故发生后,阿强的父母和小茗的父母曾多次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阿强的父母将双方对话录音下来,对话中,小茗的父母承认,这是一个意外事故,而不是故意,待保险理赔后再分担责任等等。在此期间,小茗的父母曾去医院看望过阿强,并支付了1000元医疗费。

  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下,今年8月17日,阿强的父母向邕宁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小茗及其父母赔偿阿强的人身损害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45万元。

  录音不能作证?

  在法庭上,小茗的法定代理人辩称,原告提出赔偿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没有赔偿责任。因为整个事情发生过程都是不清楚的,没有人看到事情发生的经过,且事情发生时双方监护人不在现场,也没有第三者在场证明是小茗踩伤了阿强。且原告提供的录音是双方在责任认定之前,在事实不清和迫于原告代理人制造的是小茗踩伤阿强的巨大压力下协商的,不能作为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查明,今年7月18日,阿强的母亲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邕宁支公司领取了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保险理赔款共4047.47元。

  责任三七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法定代理人对原告受伤及开支的医疗费没有异议,只是认为原告受伤由谁造成不是很清楚。但原告方提交的录音等证据经过举证、质证,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方的举证足以证实原告的损害是由被告造成,两者具有因果关系。

  小茗、阿强均为学龄前儿童,属于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他们在一起玩耍时,双方的父母都不在其身边看管,也没有对其子女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玩耍进行劝诫或提醒,导致了原告左腿受伤事故的发生。双方监护人均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被告方的过错较大,其监护人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监护人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从本案的起因、双方过错程度,以及伤害后果等因素考虑,原告、被告双方按照3∶7来承担民事责任较为合理。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人身损害造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8885.2元的70,即6219.64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元外,尚需赔偿6219.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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