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应该是谁的责任?(二)

  孩子在幼儿园安全第一,保护幼儿的安全是教师的职责,然而也离不开家长的理解与支持。

  出了事责怪老师适得其反

  孩子一不小心摔了磕了碰了,一般这些“事故”都是发生在老师眼皮底下的,为此老师们感到很无能为力:“我只有两只手,怎么可能牵着所有的孩子呢?”、“我无法预料到孩子什么时候会突然跳一下。”在上述例子中,尽管教师并没有玩忽职守,但是孩子是在幼儿园摔伤的,如何向家长交代仍使老师感到很大的压力。

  遇到通情达理的家长还好一些,他们看到孩子并无大碍,老师也及时为孩子处理了伤口,便心疼地对孩子说:“以后要小心一点!”并没有责怪老师。但多数家长一看到孩子受伤了,就没有好脸色,他们不管孩子是怎样摔的,总之就是在幼儿园摔的,是老师没有看管好孩子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因此,如何避免孩子受伤是教师开展活动首先考虑的问题。

  既然“一动”就有可能出事,那么就尽量“少动”,这样出事的机会就会减少。因此,“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老师将孩子置于更加严密的保护伞下,不准越雷池半步。能不跑的尽量不跑、快速跑的改成慢跑、竞赛性的游戏尽量少玩……孩子们像温室里的花朵被精心的呵护着,活动中运动量的保证、孩子的发展,比如健康领域中提到的躲闪能力、快速跑能力的发展等,和“安全第一”比起来,这些都变得不是最重要的了。安全是为了更好地发展,而不是阻碍发展或不要发展,否则就失去了安全的意义。现实中,安全意识渐渐异化成一条束缚人的锁链、使事物走向反面的趋势,这不得不使人担忧。

  有关幼儿园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规定:幼儿园对幼儿负有三项责任:①教育责任;②管理责任;③保护责任。教育是幼儿园的主要职能。管理是服务于教育的职能,是幼儿园为达到教育目的而采取的方式和手段。保护是幼儿园行使教育和管理职能的前提条件。幼儿园只有保护幼儿的安全,才能实现其教育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具体解释了儿童损伤事件的责任问题:“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法律,处理责任事故的前提是分清幼儿园在事故中的过错,并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幼儿园在事故中是否犯有过错或失误是幼儿园承担责任的前提。

  一方面,我们要从法律上保障幼儿园的权益,使幼儿园在开展正常活动时解除不必要的顾虑;另一方面,教师在思想上要使安全的警钟长鸣,工作中做足安全防范措施。其实,孩子总有一天要学会独自承担自己的前途,他们成长过程中有点伤痛,家长有时候不必大惊小怪,应放远目光关注孩子的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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