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孕,是两性共同的责任
在避孕问题上,更要强调男性参与。把避孕的责任全推给女性是不公平的,如果手头没有现成的避孕药具时,双方都应考虑到可能的后果,而加以拒绝。“一个真正与我们分担避孕责任的男人,可以赢得我们的尊敬,我们会感受到双方关系更密切,也更容易避孕”。
社会学家认为,在避孕方法的选择和使用中传统男女分工观念作祟,常常使男性处在并不太关心的角色里,认为女人理应单独承担生育义务(当然也包括计划生育义务),而男人的角色是在公共领域,这样的传统分工也不会鼓励男人参与育儿、承担生育风险。就男女性行为来说,从一开始这就是两个人的事,要由两个人共同承担责任后果。分娩、育儿都需要男性的参与,可现实却令人失望。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教育改变观念,更需要的是完善立法,通过法律来保证男女真正实现平等。这才是我们努力的目标。
一方面,我们要看到潜在的盲目给女性带来的危险;另一方面,科技的进展也为女性身心安全拥有越来越好的保证。但再好的技术也不能免除人工流产给女性带来的精神和心理压力,同时技术本身也不能改变传统贞操观和双重标准。所以,必须警惕流产的便利导致这些方法的滥用,和给女性带来的危害。
15种育龄妇女慎服短效避孕药
凡是身体健康的已婚育龄妇女均可使用短效口服避孕药,但有下列情况者应用或慎用:
(1)患有急、慢性肝炎的妇女不宜服用避孕药。
(2)患急、慢性肾炎的妇女不宜服用避孕药。
(3)月经不规则的妇女不能服用。(4)高血压病人不宜服用避孕药。(5)心脏功能不全的妇女不宜使用。
(6)凡患有糖尿病或家族有糖尿病史或生过巨大婴儿(4000克以上)的妇女,最好不使用避孕药。
(7)乳房上长有肿块,或患有子宫肌瘤的妇女,不宜使用避孕药。
(8)精神病患者或呆傻妇女不宜服用。
(9)患有血栓栓塞性疾病的妇女(如脑血栓、心肌梗塞、脉管炎等)不宜使用避孕药。
(10)吸烟的妇女,在戒烟前不能服用避孕药。
(11)年龄在40岁以上的妇女不宜使用。
(12)甲状腺功能亢进的病人,在没有治愈前,最好不要使用避孕药。
(13)哺乳期妇女不宜服用避孕药。
(14)患有慢性头痛,特别是偏头痛和血管性头痛的妇女不宜使用。
(15)妇女在手术前、后各1个月以内不宜使用避孕药。
专家档案
伍招娣,中共党员,学士学位,妇产科学教授,硕士生导师。1975年毕业于湖南医学院临床医学系,现任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妇产科研究室副主任,中南大学产前诊断技术中心副主任;中国现代医学杂志、中国临床医学杂志常务编委,中国妇产科学学会会员。主攻流产、优生优育及围产医学。先后参加并完成了国家“七·五”攻关课题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一项,省级课题五项,获省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一个;获校级三等奖一个;院级三等奖一个;已发表论文20余篇。现有科研课题三项,科研经费1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