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在京长住夫妇为新生儿落户状告派出所

  将派出所告上法庭,事先并不在张勇为解决刚出生儿子的落户问题所设定的各种计划里。

  与很多夫妻双方均没有北京户口的家庭一样,这样的计划无非有二,一是让新出生孩子的户口随父或者随母,二是斥巨资在黑市为其买一个北京户口。

  但张勇认为,这两者均非完美的解决方案:要么就承受骨肉长期分离的痛苦,要么就要有一笔足以摧毁他们幸福生活的巨额资金投入。

  现在,张发现可能有第三种方案。这个方案源于一个法律的发现——根据这个法律,他认为儿子的户口落在北京,只需要相关的部门“依法行事”即可——但问题是,“依法行事”恰恰成了问题。

  落户的挣扎

  张勇来自辽宁鞍山,妻子王女士来自河北魏县,两人均非北京户口,按照现行的惯常做法,他们的孩子硕硕出生后将没法在北京落户——要么随父,要么随母。

  落在父母老家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孩子在哪儿接受教育。在老家上学,“这不现实啊,”张勇说:“谁愿意把自己的孩子扔在一个没人照顾的地方?”张勇2002年7月份来北京工作,2005年与王女士结婚并在昌平的佳运园小区买房后,更是将母亲接来与自己同住,老家只剩一个形式上的概念。

  而要在北京就读,公家设立的借读费和各校私自设立的赞助费必须要交。前者在政府的干预下有逐渐下降的趋势,但从小学到高中一路走下来,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按北京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如果从小学一直借读到高中毕业,这笔费用为17400元。

  但这笔费用比起私下的赞助费,甚至可以忽略。张勇一位朋友的儿子在北京读了6年小学,平均每年的赞助费高于1万元。如此读完高中,赞助费可高达10多万元。

  这还没算上学前教育。张勇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家附近的一所幼儿园,一年的赞助费高达3万多元。这样算下来,一个没有北京户口的孩子,在北京从幼儿园到高中读下来,光“额外”的教育费用就得一二十万。

  “如果能一直这样买下来,倒也是好事,”关键是从头到尾在北京借读了十几年后,到高考的前夕也不能“转正”——在每一年北京市高考的报名条件中,最后一条总是:具有本市正式户口。

  在北京生活学习了10多年却要到一个陌生的地方参加考试,与环境磨合的难处可想而知。更为关键的是,由于目前许多地方高考是各省自己命题,内容大不一样,在北京所学未必能在其他地方派上用场——正是与囿于这种现实的压力,很多家长选择在孩子初三毕业后回老家读高中,但这同样导致亲子两相离。

  要获得北京高考的一张准考证,只好求助于户口黑市——也曾经有人向张勇介绍过这里的行情——新生儿落户的报价10多万元,而为外地籍的孩子买一个北京户口则要20多万元——不能不惊叹市场定价机制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如果将一个非北京籍孩子从幼儿园到高中因户口而支出的额外教育费用计算以后就会发现,这个价格比后者略高,而教育正是户口在北京最大的价值筹码。

  张勇承认,他曾经在很长时间拿不定主意要不要去为孩子买户口。

  但他最终放弃了。在过去的一年,国内的一些省市启动了户籍改革,户口不再成为外来人在当地接受教育的一种障碍,这些变化深深激励着张勇。“谁知道十几年以后的事呢?”

  推动着张勇最终走出黑市困扰的,是一条有关法律的传闻。一位朋友告诉他,好像有一部有关户口的法律,根据该法律,只要在北京有常住地,任何一个外地人在北京新出生的婴儿都可以在京落户。

  “这不可能,”这是张勇的第一感觉。但朋友建议他去找一个人问问,这个人与张勇住在同一小区,叫程海。

  “维法”运动

  程海,安徽籍律师,2007年因本人的户口迁移问题曾将北京和合肥两地的公安机关告上法庭,从而为媒体和公众关注。

  程海2003年10月份来北京发展,每年要去派出所办一次暂住证,这种状况到了2005年3月其在北京佳运园小区买房后也没有任何改变,换领身份证、办理出国护照,都要跑回千里之外的老家合肥;装网通公司的固定电话,竟然需要有北京户口的人提供担保。他开始感觉这种“长期暂住”的制度有问题。

  于是他开始翻阅有关法律,他当时的想法是:“如果没有一部有关户口的像样的法律,就提出一个制定此类法律的公民建议;如果有关的户口法律本身有问题,就提出一个修改法律的建议。”

  结果查下来一看,“我们不仅有这样的法律,而且内容还不错,”这部法律就是1958年出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下简称“《户口登记条例》”)。“这是我国至今仍在生效的唯一的一部户口法律。”他说。

  该法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

  程海据此认为,在北京生活了3年多时间并已经在此买房的事实,足以说明北京是自己的常住地——常住地的含义在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被明确阐明为,“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程海据此认为自己常住地所属的昌平公安分局和其派出机构东小口派出所应该为自己登记户口。

  而根据该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他在北京的暂住时间已经超过3个月,上述登记机关应有为自己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义务。

  于是,2007年3月12日,他向昌平区公安分局和东小口派出所寄去书面申请,要求为他办理常住户口从合肥市迁入北京市的手续,次日,他又向现户籍所在的合肥市庐阳公安分局及其派出机构三牌楼派出所寄出了户口迁出申请。

  3月26日,北京市昌平公安分局回函,拒绝他迁入,理由是他不符合北京市有关户口迁入的政策;4月13日,合肥市也拒绝了他的户口迁出申请,理由是根据公安部的规定,需迁入地先开出户口准迁证。

  迁户申请遭到拒绝后,程海于4月18日和19日先后将合肥市庐阳区公安分局和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两者为他办理自由迁移手续。自此开始,一系列针对户口的诉讼案件陆续展开。

  结果并不尽如人意。在合肥,庐阳法院先是以其告错对象为由驳回了第一次起诉,在程海将被告由庐阳公安分局改为三牌楼派出所后,又以被告“已尽职责”为由,判决驳回程海的诉讼请求;在北京,昌平法院以“昌平分局不具有为起诉人程海办理户口迁入的职责”为由,行政裁定不予受理,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诉也以其所诉事项“不符合行政立案条件”做出维持原来裁定的终审裁定。

  在2007年6月份被受理的程海诉北京市公安局的案件,因过程曲折而备受关注,最终也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理由被驳回,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也以同样的理由做出不予受理的终审裁定。

  但这样的结局并没有打击到程海,或者说,这本就在他的预料之内。

  在他看来,这些看似铺天盖地的败诉或者被驳回,援用的却是同一个理由:按照有关户口登记的文件,程海不符合户口迁移的条件,而程海恰恰认为,正是这些被援用的下位的户口登记文件,对上位的《户口管理条例》构成了非法的侵犯,颠覆了该条例的自由迁徙精神。

  他努力寻找更多的案源,以求对这些“犯上”的户口文件构成围剿之势——程海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些“犯上”的户口文件主要侵犯了五种人群的权利,新出生孩子的落户问题正是其中之一。所以当张勇找上门来时,程海形容其儿子硕硕是“上天送来的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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