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接生不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河北省一农村男孩,刚一出生就“多病缠身”,为此,男孩在父亲的代理下,将接生医院——河北省某县城医院和治疗医院——本市某医院一并告上法庭。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市河西法院受理后,一审判决河北省某县城医院赔偿男孩各种损失17.6万元,本市某医院不承担责任。

  父亲代病儿起诉索赔

  亮亮的父亲张朋说,2006年4月,妻子王红因足月生产入住当地某县城医院。在分娩过程中,县城医院没有尽到职责,造成刚出生的亮亮身体就受到了伤害。同时,张朋认为在本市某医院给孩子治病期间,这家医院没有彻底治好就让孩子出院,于是以亮亮的名义,将两家医院一并告上法庭,索赔各种损失33万余元。

  接生医院负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红临产入住当地某县城医院,几天后分娩一男婴。因为产程较快,合并脐带绕颈,胎儿宫内窘迫,致使新生儿发生颅内出血。患儿在新生儿科治疗6天后出院,诊断结果为:新生儿肺炎;癫痫;颅内感染;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恢复期);颅内出血。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天津市医学会进行鉴定,最终得出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疗鉴定为接生医院负主要责任,患儿目前状况与本市医院的诊治过程无关。

  河西法院审理后认为,县城医院没能及时进行对胎儿的监护、检查及相关处理,产程观察不细,造成亮亮身体受到伤害,已经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对此,县城医院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本市这家医院按照操作规程处理,并没有不当之处。所以一审判决河北省某县城医院赔偿各种损失费17.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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