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妈妈小丽:有一个和我差不多的代孕妈妈,没有一次成功的,第一次可能是,好像也是对方的身体有问题,第二次是怀孕三个月,人家跑了。
记 者:为什么呢?
小 丽:那个人本身就是一个骗子。他根本的目的不是代孕,因为在怀孕初期他付不了多少钱,付部分的补偿金就可以找到一个人同居,他是这个目的,代孕妈妈,能让他钻空子,也是跟他同居。
记 者:等于中介容许这种方式?
小 丽:对,没有一个中介不允许,
目前在我国从事劳动服务,房地产等行业的中介公司注册时,需要到工商部门进行审批,但在工商审批当中,并没有代孕这一经营范围,所以现在以代孕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中介机构,有的以信息咨询公司注册,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做工商登记。而很多代孕网站由于没有明确的行业规定和法律规范,使得代孕中介公司在进行交易的时候成为了一笔“良心帐”。
而虽然代孕妈妈的报酬不菲,风险却也不少。例如代孕妈妈难产影响健康问题,或者在怀胎十月后没有顺利产下婴儿,该怎么办?损失谁来承担?对于代理孕母在代孕过程中遇到风险的责任认定问题,代孕网站上的三方协议上这样规定:代理孕母如有难产造成绝育,需求方原因或者原因不明,需求方在付清代孕补偿金和承担所有医疗开支的基础上需要补偿代孕方5万元。假如代孕妈妈在孕期因为第三方的原因发生流产,均按照甲方的原因,由甲方先行承担协议前款约定的所有责任。第三方的责任由甲方后续追诉,但乙方须无条件积极配合。
记者注意到,在三方协议中,代理孕母在代孕过程中发生诸多意外的责任都注明要由需求方来承担,应该说合同中对于代理孕母是有所保障,但是,假如产生问题时,需求方拒绝赔偿,这一份三方协议是否能够维护代理孕母的利益呢?
樊革:我觉得最大的问题就是合同效力问题,其次才是合同内容问题。比如说有些借款行为,签了一些借款协议,这种借贷实际上国家的金融监管它是不允许的,这种合同最后不会承认它这个效力,它确认借贷关系确实发生了,但是里面的高额利息不具有法律效力,代孕合同与此有点类似,代孕的事实确实发生过了,双方肯定也有一些资金上的补偿,也确实为这个事情付出了很多,但是最后在认定合同效力的时候,它只是作为事实作为借鉴。
代孕需求方:我的权益能够保证吗
孙女士因为工作压力大,结婚年龄较晚,身体状况不允许,错过了最佳的怀孕时机,但她与丈夫一直想要一个属于自己的孩子,因此,在2008年的时候,她想到了找人代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