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不到1个月,李美就被单位解雇了。她拿着《劳动法》找单位理论,领导却理直气壮地答复她:“你肚子里的孩子是试管婴儿,不是正常怀孕。我们不能不怀疑你是算好时间,故意用人工授精怀孕来逼单位和你续签合同的。”
就这样,怀孕的李美依然被单位解雇了。经过劳动仲裁之后,她满心委屈地将单位告上南京江宁区法院。近日,法院判决认定,单位的借口不能成立。
一心想做妈妈
今年29岁的李美曾是南京某家电企业的老员工。婚后,因李美的输卵管堵塞,没能生育,这也一直是李美夫妇心中的遗憾。
2004年9月,下决心一定要当妈妈的李美向单位请了病假,四处求医问药,治疗自己的不孕症。那段时间,单位一直照常支付工资给她。
去年8月,单位书面通知已近1年没有上班的李美:“将从10月份开始停发工资,并在同年12月31日后不再续签合同”。当时,李美已经听从医生的建议,开始接受“人工授精”,可惜两次尝试都以失败告终,一心要当妈妈的李美并不灰心,决定养好身体,等待第三次“人工授精”的机会。
同年12月初,医生再次为李美做了“人工授精”。几天后,她惊喜地得知“胚胎移植成功”,她已经是一名真真实实的孕妇了!
从那天起,李美开始小心地做起了孕妇,整日卧床保胎,幸福地“享受”着强烈的妊娠反应,避免考虑任何影响心情或有损胎儿的事情。
索赔3万余元
正因为这样,李美似乎忘了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没有及时地把怀孕的事情通知给单位。去年12月底,她与单位的合同期满,单位没有再和她续签合同,刚怀孕的李美失去了工作。
2006年2月,怀孕3个月的李美身体状况趋于稳定,她才通过特快专递把自己已经怀孕的事情告诉单位,同时要求单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跟自己续签合同。
在她看来,自己怀孕是在去年12月中旬,合同期满是去年12月底,虽然怀孕时间很短,但自己毕竟是在合同期内成为孕妇,自然应该享受妇女在“三期”(怀孕、生育、哺乳)内的待遇。
但单位很快就以“合同早已解除”为由,拒绝了李美的要求。并且指出她的怀孕并非自然怀孕,更不能享受“三期”待遇。
李美对此不以为然:“不管是自然受孕还是人工受孕,都应受法律保护啊,单位不能以此解除劳动合同。”
今年3月16日,李美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被仲裁委以“申诉超过60天法定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李美随后又向江宁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病假工资等共计3.1万余元。